驻省环保厅纪检组 党风廉政信访举报平台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加入时间:2018-07-2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加强省环保厅厅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反映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拓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驻厅纪检组《来信(电话、网络)来访举报工作规程》《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驻省环保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厅纪检组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开设的“廉政举报”平台,是直接面向社会的专用公开电子邮箱(以下简称廉政举报平台)。由驻厅纪检组牵头管理和使用,并由省环保厅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廉政举报平台受理的主要范围是省环保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决议、命令以及在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方面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对于本省所属其他环境保护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和控告,原则上应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属于环境污染方面的举报投诉,不在廉政举报平台受理范围。
第四条 廉政举报平台举报件的办理,实行“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及时回复、统一监管”的原则,由驻厅纪检组指定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专人负责。
第五条 廉政举报平台原则上应一事一投,提倡署名举报,鼓励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第六条 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和参与举报件办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为检举控告人保守秘密。
第七条 检举控告人通过登陆陕西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廉政举报”栏目进入举报平台,在阅读“举报须知”后,点击“我要举报”键,自动进入邮件撰写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有关内容后,完成邮件递交。
第八条 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进入廉政举报平台处理系统,逐件阅读,对受理的举报件进行登记编号、下载,并以纸质件方式将受理的举报件按程序在驻厅纪检组内部流转处理。
第九条 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件,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应根据驻厅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示精神,转交驻厅纪检组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并在本平台统一作“您的举报已受理,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回复。
第十条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件,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应根据驻厅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示精神,按规定程序报送或转交有关方面处理,并在本平台统一作“您的举报材料已收到,我们将转交有关方面处理”的回复。
第十一条 对于环境污染方面的举报,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应在本平台统一作“您的举报不属于我们受理范围,请按举报须知第一条第三款进行举报”的回复。
第十二条 驻厅纪检组工作人员收到批办的举报件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于实名举报的举报件,按照“谁办理 谁回复”的原则,应在举报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检举控告人,并将办结结果及时告知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应在廉政举报平台处理系统标注“已办结并回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 因举报信息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驻厅纪检组工作人员无法按要求办理或回复举报人的,经驻厅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同意,标注原因,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廉政举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每月应将所有举报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在电子系统上分类标注“已办结”“已办结并回复”“已转办”“正在办理中”“不在受理范围”等字样,汇总统计后于次月5日前以纸质件呈报驻省厅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阅。
第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检举控告人个人信息及举报件内容,或不按规定管理廉政举报平台、不按时办理、不按时回复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